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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4-21 17:03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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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医官制度


医事职官,是我国古代职官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。从周秦到明清,医事职官制度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、由不完备到比较完备的过程。学习一些医事职官方面的知识,不仅有助于培养阅读古代医籍的能力,而且对于了解中医药学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,也是很有意义的

夏商周时期
我国国家的产生,开始于夏代。夏、商两代,大约一千年。其时国家规模很小,机构非常简单,还没有明确的职务分工。国家的君主称“后”或“王”。在王的周围,权力最大的官员称“史”或“巫”。巫是神权的体现者,主要的职司是奉祀天帝鬼神及为人祈福禳灾,并兼事占卜、星历、采药之术。这个历史阶段,确实存在着“巫医一体”的情况。据《山海经•海内西经》载:“开明东有巫彭、巫抵、巫阳、巫凡、巫相,夹窫窳(天神)之尸,皆操不死之药以距之(西晋•郭璞注:为距却死气,求更生)。”对此,近人袁珂注曰:“此诸巫无非‘神’这臂佐,其职任为上下于天、宣达神旨人情,至于采药疗死,特其余技耳。”又如《逸周书•大聚》也说:“乡立巫医,具百药以备疾灾。”
到了周代,巫、医开始分家。据《周礼•天官》记载,东周时已设有医疗卫生机构,医生有了专业分工,并具有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。这是迄今所知最早的医事制度。
《周礼》规定:医师为众医之长,职司是:“掌医之政令,聚毒药以共医事”;组织医疗活动,“凡邦之有疾病者、疡者造焉,则使医分而治之”;实施考核制度,“岁终则稽其医事,以制其食:十全为上,十失一次之,十失二次之,十失三次之,十失四为下”,“死则计其数以进退之”。
关于人员的配备,规定为“医师: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(保管人员)二人,史(记录人员)二人,徒二十人。食医:中士二人。疾医:中士八人。疡医:下士八人。兽医:下士四人。”
医生的分工是:食医掌管周王一年四季的饮食,类似于营养医生;疾医掌管治疗万民的疾病,相当于内科医生;疡医掌管治疗肿疡、溃疡、金创、折伤等病,相当于外科和伤科医生;兽医掌管治疗兽病、兽伤,即今之兽医。

秦汉时期
秦王朝时,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官制。据史籍记载,“秦有太医令、丞,主医药”(唐•杜佑《通典》)。令为主官,丞为佐官。太医令丞是中央行政机关九卿之一奉常的属官。《史记》除记有“太医令”(见《扁鹊仓公列传》)的官职外,又曾提到“侍医”(见《刺客列传》)的名称,相当于后世的御医。
汉代是我国医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。这时有关国家的医事职官制度,基本承袭秦制,并有所发展。据《汉书•百官公卿表》等所载,西汉时太医令丞有二:一属太常,一属少府。其属于太常的,负责为百官治病,如后世之太医院;其属于少府的,职司为宫廷疗疾,如后世之内务府御药房。太医令的俸禄“秩千石”,太医丞“三百石”。当时医官的编制很庞大,且名称也很多。如侍医为“天子之医”,又称为医待诏,著名的有伍宏、李柱国等人。太医主要为百官服务,其主官又称太医监。值得一提的是,当时还设有“入宫侍皇后疾”的女医,又称女侍医、乳医。此外,还有医工长、典领方药、本草待诏等医官名。
到了东汉,有关医官的编制及职司的记载更为详尽。据《后汉书•百官志》称:当时设太医令一个,职掌医政,俸禄六百石;药丞、方丞各一人,药丞负责药政事宜,方丞职司方剂配制。其编员为“医二百九十三人”,“吏十九人”。此外,又设有尚药监、中宫药长、尝药太官之职,皆由宦者充任。

魏晋南北朝时期
魏晋基本承袭汉制,但也有许多变化。如晋于宗正府下另置太医令史。渡江以后,东晋哀帝省并太常,把太医划归门下省。
  南北诸朝,更替频繁,官制大体沿用魏晋之旧,但仍有不少改置。南朝宋于殿中省下设太医司马,授“铜印墨绶”,给“朝服武冠”。南齐置“太医令一人,丞一人”,属起部,亦属领军,并于太常下设六品保学医二人。北魏恢复西汉旧制,太医令又划归太常管辖,并于门下省下另设尚药局。南梁、北周等,在太医令下又置太医正的官职。南朝在门下省下置太医署,以侍中领之。
  这一时期,医官的名目极为繁杂。太医、御医、高手医、金疮医、医寺、行病师、医工长、上省医、医师、侍御师、医正,均系皇家医官。司马药师、典药吏、尝药监、尝药典御、司医、尚药丞、司药丞、司药、中尝药典御,均系掌管药政的职官。
  此外,在《魏书•官氏志》中又有“太医博士,右从第六品下;太医助教,右从第八品中”的记载。这不但是新出现的掌管医药教育的官名,而且具体规定了所属的品位,可说是医事制度的一大发展。另据该书,当时又置仙人博士官,职掌煮炼长生不老诸药,也前所未闻。

隋唐时期
隋朝的建立,结束了南北朝的分裂局面。为了加强中央集权,巩固国家的统一,隋朝整顿和建立了一系列典章制度,对以后各王朝,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  据《隋书•百官志》所载,文帝时由门下省统辖尚食、尚药等六局。尚食局设典御二人,直长四人,食医四人,专司大内膳食;尚药局设典御二人,侍御医、直长各四人,医师四十人,总和御药房事。太常寺则辖太医等六署,太医署统领医之政令,设令二人,丞一人,下置主药二人,医师二百人,药园师二人,医博士二人,助教二人,按摩博士二人,祝禁博士二人。炀帝时,将尚食、尚药等六局改隶殿内省,设有正五品官阶的奉御二人,正七品的直长为其副手,其中尚食直长六人,尚药直长四人,并立食医员、侍御医、司医、医佐员等职官;太医署又置医监五人,医正十人等。东宫太子古称皇储,其府下官制拟中央官制,门下坊拟门下省,统领典膳、药藏等六局,置监、丞各二人,药藏又有侍医四人。由此可知,隋代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模之宏大,体制之齐整,实为前代所无。
  唐代医事职官制度基本沿袭隋制,但有新的发展。其中最重要的是完善了太医署的制度,形成了层次分明的医政管理、医疗组织、医学教育、药物培制等体制,各自职司明确,人员配备具体,其合理与严密胜于隋代,其影响所及,远至朝鲜、日本。
  据《旧唐书•职官志》、《新唐书•百官志》所载,在医政管理方面,殿中省所辖尚食、尚药两局专司宫廷内的医疗保健事宜;太常寺所属的太医署则主管全国的医疗、教学等方面的组织管理。
  尚药局设奉御(正五品下)二人,“掌合和御药及诊候方脉之事”,直长(正七品上)四人为辅佐,侍御医(从六品上)四人“掌诊候调和”,下有司医(正八品下)四人,医佐(正九品下)八人,“掌分疗众疾”。另有主药十二人,药童三十人,按摩师四人,咒禁师四人,合口脂匠四人,掌固四人。此外还有专职文书笔录的书吏四人。为了保证皇帝的安全,对诸医处方的合剂,规定了“供御”的制度,即药成之后,医佐以上先尝之,并疏署本方岁月日及奏饵日,然后奉御、殿中监、皇太子依次品尝,确无疑状方可进御服饵,防范之严可见一斑。
  尚食局置奉御(正五品下)二人,“掌谨其储供,辨名数”,直长(正七品上)五人,“若进御,必辨其时禁”,“当进,必先尝”,食医(正九品下)八人,“掌率主食王膳,以供其职”。
  太医署类似于现在的卫生部,其行政长官为太医令(从七品下)二人,佐官为太医丞二人,医监四人(并从八品下),医正(从九品下)八人等。他们负责“掌医疗之法”,主司医疗、教学、药政以及医生考核晋级等管理工作。其下属分科有五,即医师、针师、按摩师、咒禁师、药园师,各尽其职。办事员则有府二人,吏四人,以及主药、药童等若干名。
  医师、医工、医生的称谓(针灸、按摩等仿此),大致体现其医技的优劣高下,犹如现在的医疗卫生职称系列。其考试登用,“如国子之法”,凡疗人疾病,“以其全多少而书之以为考课”,准考合格则累计改迁。同时,太医署还设置医博士、针博士等及助教若干名,以医术及针术等教授诸生,并建立了分段考试制度,这些措施都有力地推动了唐代医学的发展。

宋辽金元时期
有宋一代,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,同时又产生了官称和实职相分离的特点。
  据《宋史•职官志》载,熙宁九年(公元1076年)于太常寺下置太医局,成为医学行政和医学教育的最高管理机构。局内设提举一人,判局二人。提举为主官,任副职的判局则“选知医事者为之”。太医局规模宏大,“有丞,有教授,有九科医生额三百人”。
  《文献通考》载:宋代翰林院下设翰林医官院,全权负责皇室医疗保健事宜。“翰林医官”名称的由来,盖自唐始。唐代翰林院设在帝王起居的禁中,“应供奉之人,自学士以下,工技群官司隶籍其间者,皆称翰林”(《梦溪笔谈》卷一),医工亦在其列,故有此称。翰林医官院置使、副使各二人,并领院事,下设尚药奉御、直院、医官、医学等职。凡被差选为帝王诊脉、内宿祗应者,称为“翰林紫金医官”。宋代的皇家医药机构还有御药院,官无常员,通常以入内供奉官三人充任,或参用士人。其职以“按验秘方,和剂药品”(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),专供皇帝和宫内使用。崇宁二年(公元1103年)并入殿中省。据《宋史•职官志》载,殿中省掌管天子膳食、医药等事务,下辖六局,其中尚药局“掌和剂诊候之事”,设典御、奉御、监门、直长、食医、侍御、医司、医佐、医师等职。
  宋代医官名称和官品的规定较前朝仔细。宋徽宗政和初(公元1111年)之前,医官比同武阶,其后才改文职。政和前,医官分十四阶。政和后,增翰林医官、翰林医效、翰林医痊、翰林医愈、翰林医证、翰林医候、翰林医学,共二十二阶。据《宋史•职官志》、《文献通考•职官考》载,这些医官的品位是:【例如】。另据有关文献著录,宋代县级机构设有医学教授、学正、学录各一名及惠民局官医提领一名等医职。
  辽代官制的特点是建立了一套双轨制的统治机构,即所谓北面官和南面官。北面官为辽自立官制,主要是管理契丹和其他游牧民族的事务;南面官仿唐、宋官制,主要是管理汉人等的事务。
  据《辽史•百官志》等所载,辽代设有太医局、汤药局,各置局使、副使及都林牙使、汤药小底等职。都林牙使、汤药小底均为辽官称号。此外,为适应契丹及其他北方少数民族习于骑战、射猎、放牧的特点,另设医兽局。另据《辽史•天祚皇帝纪》载,翰林院设翰林医官。保大二年(公元1122年)有翰林医官十余人“曾与大计,并赐进士及第,授官有差”。
  金代官制缺乏系统性,往往随事置官,故机构增多,员额庞杂。在医事制度上,既有沿袭宋制的一面,又有女真族相应的特点。
  据《金史•百官志》记载,金代设有太医院、御药院、尚药局、惠民局。
  元代官制基本沿袭宋、金制度,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官僚机构。在医事方面,机构门类也相当繁多【例如】。
  元代药政机构名目很多【例如】。
  据《元史•食货志》、《元史•百官志》载,元代在大都(北京)与上都(内蒙开平)均设惠民药局,各路则分设其局,掌售卖药剂,“择良医主之,以疗贫民”。另设广济提举司,“掌修合药饵,以济贫民”。元代统治者一方面向贫乏病疾之人惠施药物,以安抚人心,另一方面为了防止“假医为名,规图财利”,又明令禁止乱行针药,禁售巴豆、砒霜之类毒药及各种堕胎药物等,违者概处以重罪。
  为了提高医疗水平,元代还设有医学提举司,秩从五品,置提举、副提举等职,掌考校诸路(犹如现在各省)医生课义、查验太医教官、校勘医书、培训太医子弟及辨验药材。此外,还设有官医提举司,秩从五品,置提举、同提举、副提举等职,专管医户差役、词讼。
  元代太医散官品级自从三品至从八品

明清时期
明朝初年的中央官制,仍沿袭汉唐旧制,后来经过时间的演变,逐步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。其医事设置,多直接沿用前朝的典章制度,但在职官配置及机构职能方面也有一些差别。
  明初医官设置屡有更易。《明史•职官志》载,太祖初设医学提举司,置提举(从五品)、同提举(从六品)、副提举(从七品)、医学教授(正九品)、学正、官医、提领(皆从九品)等职。不久,改为太医监,设少监(正四品)、监丞(正六品)等职。其后,又改为太医院,设院使(正三品)、同知(正四品)、院判(正五品)、典簿(正七品)等职。洪武三年(公元1370年)置惠民药局,设大使、副使等职,同时又在地方上开设惠民药局,府置提领,州县设官医,“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”。洪武六年,在内府设御药局,置尚药、奉御、直长、药童等职,俱以内官、内使充任,属“宦官二十四衙门”统领,另设御医,以太医院医士充任。洪武十四年,改太医院为正五品,设令、丞、吏目等职,属官御医,一如文职授散官。洪武二十二年,复改令为院使(正五品)、丞为院判(正六品),其属有御医(正八品)、吏目(从九品)等,至此定为常制。
  太医院是“掌医疗之法”的医政管理机构,其首要职责是为皇帝及王公大臣们诊治疾病。如果皇帝有疾,太医院院使、院判、御医等均需承诏“参看校同”(犹如今之会诊),随后会同内臣在御药房选药配方,并将药性、证治之法写明后上奏,药剂则连名签字后封缄,送御药房煎制。诸王府则设有良医所,置良医正(正八品)、良医副(从八品)各一人,掌王府医事。若王府请医,太医院就奉旨遣医前往诊治。文武大臣及外国君长有疾,太医院也须奉旨往视。其治疗结果,皆具本覆奏,丝毫马虎不得。全国各府、州、县都分设惠民药局,凡边关要塞及居民聚集之处,也都由太医院派遣医生、医士或医官,负责治疗。
  值得一提的是,明代皇家药政机构的规章制度较之前朝远为详尽严密【例如】。
  为了保证皇帝的绝对安全,明代又制订了“诊视御脉”的程序制度【例如】。由此可见其制度之严。
  清代的国家行政机关,是中。。国专制主义封建政权发展的极峰。其太医院制度,历经各代的不断改进,也可以说是比较完备的了。
  据《清史稿•职官志》载,太医院的人事编制是:由管理院事王大臣(一度为内府大臣)统领院务,置院使一人,左右院判各一人,其属下有御医十三人,吏目二十六人,医士二十人,医生三十人。其品级,自院使至吏目,初制正五品至九品;宣统元年(公元1909年)各升一品,即正四品至八品。医士则给从九品冠带。其职责,院使、院判“掌考九科之法,帅属供医事”,御医、吏目、医士则“各专一科”。初设十一科,后痘疹科归小方脉,咽喉、口齿并为一科。太医院下设西苑寿药房,以供内廷之需。另在内务府设御药房,初以总管首领太监管理,康熙三十年(公元1691年)始隶内务府。置主事、内管领、副内管领、库掌等职,“掌合丸散”。
  清代太医院的主要特点,首先是加强了御医值班制度【解说】。其次是等级和升补制度十分严格【例如】。第三,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【例如】。第四,对太医院诸医官的服色和俸禄,也有严格的品级规定【例如】。
  清末,医官名目引进了新职务,如民政部置六、七品医官各一人,隶卫生司,掌检医防疫,建置病院。陆军部和海军部各置军医司,设司长一人;置军医科二,曰卫生,曰医务,设科长一人,一、二、三等科员若干,掌防疫治疗及军医升职教育。法部(后改刑部)置监医正、医副各一人;禁卫军设有军医科,置监督一人,科员若干,并设副军医官、军医长等职;军制设总军医官,镇制设正军医官,皆各领所属医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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